生活中,我们常因亲情、友情或信任而许下承诺,但若意外突然降临,这些承诺能否跨越生死继续生效?当受遗赠人未领取遗产便离世,其继承人能否延续这份权利?这不仅关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更牵动着万千民众的情感与利益。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解析《民法典》中关于遗赠继承的核心规定,帮助您明晰权利边界,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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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供稿:第六检察部 张天姝
编辑、审核:办公室(正义海螺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