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自贸区检察室
案件通告告知 代表委员联络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法律法规库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检言直播间】第13期 | 遗赠权利能否继承:60日表态是关键
时间:2025-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生活中,我们常因亲情、友情或信任而许下承诺,但若意外突然降临,这些承诺能否跨越生死继续生效?当受遗赠人未领取遗产便离世,其继承人能否延续这份权利?这不仅关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更牵动着万千民众的情感与利益。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解析《民法典》中关于遗赠继承的核心规定,帮助您明晰权利边界,守护合法权益。

点击此处观看视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供稿:第六检察部 张天姝

编辑、审核:办公室(正义海螺新媒体工作室)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818号 邮编:30045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中文域名备案号:津ICP备2025036411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