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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法院违法终本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时间:2018-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塑业公司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设施未经如皋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的情况下,就将塑料瓶、罐生产加工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江苏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10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塑料公司停止塑料瓶、罐生产加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因某塑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其他义务,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向海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安县法院经审查后于20154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5514日,海安县法院立案执行。同年526日,海安县法院向如皋市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委托如皋市法院执行。如皋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塑业公司出具了从2015725日停产的说明20151219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塑业公司正在进一步改进,并表示争取早日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如皋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塑业公司电量电费明细显示,该公司20158月至20163月份用电量分别为9202253518599026856612704610839057710138294度。如皋市检察院走访中亦发现塑业公司仍在正常生产。

    (二)监督意见

如皋市检察院于2016425向如皋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塑业公司虽然承诺从2015725日开始停止生产,但该公司的用电情况表明其在20157月至今仍在持续性生产中,塑业公司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皋市法院未能正确核实这一情况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建议如皋市法院予以纠正。

(三)监督结果

如皋市法院回函采纳了检察建议,向塑业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同时,法院如皋市供电公司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对塑业公司予以停电。2016810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同意塑业公司塑料瓶、罐(输液塑料瓶除外)生产加工项目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四)点评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关系到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皋市检察院发现此类案源后,将该项工作作为执行监督的重点,加强调查核实,积极进行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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