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1日,李某、施某经人介绍分别向马某、陈某、范某、孙某借款15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约定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李某、施某提供了一名叫“刘某”的人作担保。当日,各方在黄河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四份,借款期限均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月息1.8%。黄河公证处对各方的签字过程进行拍照留存,并向各方出具了公证书。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施某未能偿还马某、陈某、范某、孙某的借款,经马某等四人申请,黄河公证处出具了四份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再次明确保证人为刘某。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4月8日,马某、陈某、范某、孙某分别向南乐县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南乐县法院作出了四份执行通知书,分别向李某、施某、刘某进行了公告送达,并查封、冻结了李某、施某、刘某名下的部分财产。
2016年8月,刘某得知自己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人未给他人提供过担保,对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毫不知情,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怀疑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所致。南乐县法院未予受理,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南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黄河公证处及刘德宽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调取了相关公证材料及影像资料。经比对,确认公证处留存的签字照片中标明的“担保人某”与刘某本人不是同一人;黄河公证处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确系刘某曾丢失的身份证件;经濮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涉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的签名均不是刘某本人所写。另调查发现李某、施某夫妻二人因躲债已隐匿多年,不知去向。经对马某、陈某、范某、孙某调查核实,四人均称担保人系李某所找,本人不认识刘某,是否是别人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毫不知情。
(二)监督意见
南乐县检察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本案系他人冒用刘某进行的虚假担保,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建议南乐县法院不予执行黄河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
(三)监督结果
南乐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涉案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
(四)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担保,涉及虚假公证,侵害第三人利益,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公证债权文书中担保是否真实是本案要调查的重点,南乐县检察院积极运用多种调查手段,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充分运用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证实涉案法律文书中的刘德宽签名非为本人所签,担保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最终法院在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