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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乐县法院裁定执行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监督案
时间:2018-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4821日,李、施经人介绍分别向马、陈、范、孙借款15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约定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李、施提供了一名叫的人作担保。当日,各方在黄河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四份,借款期限均为2014821日至2015220日,月息1.8%。黄河公证对各方的签字过程进行拍照留存,并向各方出具了公证书。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施未能偿还马、陈、范、孙的借款,经马等四人申请,黄河公证处出具了四份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再次明确保证人为刘2015720日至201648日,马、陈、范、孙分别向南乐县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南乐县法院作出了四份执行通知书,分别向李、施、刘进行了公告送达,并查封、冻结了李、施、刘名下的部分财产。

20168月,刘得知自己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人未给他人提供过担保,对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毫不知情,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怀疑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所致。南乐县法院未予受理,刘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南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黄河公证处及刘德宽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调取了相关公证材料及影像资料。经比对,确认公证处留存的签字照片中标明的担保人与刘本人不是同一人黄河公证处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确系刘曾丢失的身份证件经濮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涉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的签名均不是刘本人所写另调查发现、施夫妻二人因躲债已隐匿多年,不知去向。经对、陈、范、孙调查核实,四人均称担保人系李所找,本人不认识刘,是否是别人冒用刘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毫不知情。

(二)监督意见

南乐县检察院于2016108日向南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本案系他人冒用刘进行的虚假担保,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建议南乐县法院不予执行黄河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

(三)监督结果

南乐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涉案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

(四)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担保,涉及虚假公证,侵害第三人利益,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公证债权文书中担保是否真实是本案要调查的重点,南乐县检察院积极运用多种调查手段,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充分运用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证实涉案法律文书中的刘德宽签名非为本人所签,担保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最终法院在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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