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受理了由他院移送管辖的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其在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施工方或相关人员钱款,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650万元,后将贿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支出。
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银行账户内钱款1600余万元,并随案将该笔钱款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承办人详细核对了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扣押钱款来源,多次有针对性提讯刘某某,并就相关证据问题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计算得出排除刘某某合法收入、涉案贿金以及相关孳息后,尚有300余万元钱款明显超出刘某某合法收入。刘某某面对钱款数额的出入无法说明合理来源,多次虚构事实、编造谎言,企图逃避罪责的同时非法占有该部分钱款。承办人逐一排除刘某某辩解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对其在受贿罪基础上追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审查机关对于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定性、量刑建议以及所追加起诉的罪名予以肯定,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将来源不明的巨额钱款三百余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的打击了犯罪行为,对于公职人员恪守职务行为廉洁性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为国家财政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