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封红彬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已于2023年2月5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被害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施永新 联系方式:2586139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6日